性別平等教育法
從性別平等學習環境、校園性別事件四分類、師生專業倫理,到24小時通報、調查、申復、救濟與法律責任;用案例、迷思辨識與互動挑戰,把48條法規變成真正會用的法律知識。
🧭 法律地圖|先看「身分」,再看「事件」
誰受到本法規範?
第3條把學校、涉及教職員工之情形,依本法規定說明其制度與程序,不另以教師對學生作為性騷擾案例。校園性別事件的核心身分結構是:事件一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
不在本法怎麼辦?
若校園性騷擾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適用範圍,依情形可能轉由《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 第3條|校園性別事件四分類
性侵害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
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或行為,影響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或以性/性別行為作為學習、工作權益條件。
性霸凌
針對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且非屬性騷擾。
違反專業倫理
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權勢,在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工作機會時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
⏱️ 程序數字|把最容易混淆的時間放在一起
立即通報
24小時
20日內通知
3日交性平會
最多+1月×2
提醒:司法程序進行,不當然阻止性平會依本法進行調查;調查時並應衡酌雙方權力差距。
📖 核心學習|不只知道法條,還要會判斷
01|先判斷是不是「校園性別事件」
不是只看事件發生在不在校園。第3條的第一個判斷點是雙方身分:事件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再判斷行為是否屬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違反與性/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例:兩名學生代表學校到外縣市參加競賽,其中一名學生在住宿期間持續對另一名學生做出不受歡迎的性意味言詞。即使發生在校外,也不能只因「不在學校」就直接排除本法。
02|校園性騷擾的兩種典型
敵意環境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或行為,影響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表現。
交換條件型:把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當作取得、喪失或減損學習或工作權益的條件。
例:教練以學生是否接受具有性意味的邀約,作為能否參與球隊訓練、比賽或獲得上場機會的條件;應檢視是否把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作為學生獲得、喪失或減損學習或校園相關權益的條件。
03|性霸凌 ≠ 所有霸凌
性霸凌的攻擊標的是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且依法須屬「非性騷擾」的情形。
例:同學反覆以「不像男生」「娘娘腔」等語羞辱另一學生的性別特質,可能進入性霸凌判斷;若只是因考試成績取笑同學,則不能因此稱為性霸凌。
04|性侵害是另一個層次
第3條直接連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校園處理程序與刑事司法可以同時存在,性平會調查不因刑事案件正在偵查或審判就當然停止。
迷思:「已經報警,所以學校不能再調查。」──錯。第34條明定性平會調查處理不受司法程序進行影響。
🧑🏫 專業倫理|「雙方自願」不一定就沒有問題
112年修法的重要變化,是把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行為明確納入「校園性別事件」。
未成年學生 × 校長/教職員工
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本身就是專業倫理的重要規範對象,不能只以「學生有沒有說願意」作為判斷依據。
例:教師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即使學生表示「我是自願的」,仍屬本法專業倫理規範的重要對象;判斷不能只停留在學生是否表示同意。
成年學生 × 不對等權勢
成年並不等於所有師生親密關係都脫離性平法。若教職員工利用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工作機會等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仍可能構成校園性別事件。
例:成年大學生與正在為其授課、評定成績的教師發展親密關係,不能只因學生已成年就停止判斷;仍須檢視教師是否利用教學、評鑑等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
🏫 性別平等不只是「處理案件」
安全與平等的學習環境
第12條要求學校提供性別平等的學習環境,尊重學生及教職員工不同的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校園空間。
招生與就學
第13條原則上禁止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在招生與就學許可上差別待遇;法定例外須有相應正當理由及核准。
教學、活動與評量
第14條禁止因上述因素在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給予差別待遇,並要求對處於不利處境的學生積極提供協助。
懷孕學生受教權
第15條不是「允許學生懷孕」這種觀念,而是明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的受教權並提供必要協助。
課程與教材
國中小每學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教材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的歷史貢獻與生活經驗,呈現多元性別觀點。
教師的教學責任
涉及教職員工之情形,依本法規定說明其制度與程序,不另以教師對學生作為性騷擾案例。
🚨 知悉疑似事件|不是先當偵探,而是先依法通報
錯誤想法:「我先問其他同學,確定是真的再報。」
法律重點:第22條使用的是「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通報與調查是兩件事,通報者不需要先自行完成真偽調查。
立即
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疑似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權責人員。
24小時
由學校權責人員依法向主管機關及依其他相關法律向社政主管機關辦理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滅證
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別事件的證據。
交性平會
事件應交性平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調查無效。
🛡️ 調查期間|不是只有「查清楚」,也要保護當事人
避免重複詢問
調查應客觀、公正、專業,讓雙方充分陳述與答辯,同時避免讓當事人一再重述事件造成額外負擔。
身分資料保密
當事人與檢舉人的姓名及足以辨識身分的資料,除調查必要或公共安全考量外,應予保密。
受教權/工作權
調查期間應採必要處置保障受教權或工作權,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力影響被害人受教、工作或申請調查。
專業支持
依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保護措施、法律協助、社福資源轉介等;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也應提供必要保護。
🗂️ 從申請到救濟|案件流程一次看懂
⚖️ 調查屬實後|不只是「記過」
身分上的懲處
依相關法規,可能有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或運用關係等處置。
教育與輔導處置
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並得依規定命其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向被害人道歉須符合第26條規定。
不適任與跨校追蹤
第28至30條建立檔案、轉校/轉任通報、追蹤輔導與聘任前及定期查詢機制,避免事件因「換一間學校」就消失。
民事賠償
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事件受有損害者,第42條規定損害賠償;法院得依請求與侵害情節酌定懲罰性賠償。
1~3倍
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3~5倍
行為人為校長者,第42條特別提高為損害額3倍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 迷思粉碎機|課堂最容易答錯的地方
🏆 綜合案件|你是校園性平案件判斷員
案件:大學生甲與乙為同校學生。甲多次對乙傳送具有性意味的訊息,乙已明確表示不舒服並要求停止,甲仍持續傳送,並在校園中對乙說出具有性意味、令乙感到冒犯的言詞。乙因此向導師丙求助。
請依序思考:① 是否可能屬校園性別事件? ② 涉及哪一類型? ③ 教師丙知悉後有什麼義務? ④ 誰負責調查? ⑤ 調查期間如何保障乙? ⑥ 若調查屬實,可能有哪些法律與校內處置?
分析方向:甲、乙均為學生,且甲在乙明確表示不舒服並要求停止後,仍持續傳送及說出具有性意味的言詞,應依第3條性騷擾要件判斷是否已影響乙的人格尊嚴、學習或造成敵意、冒犯情境。導師丙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後應依第22條辦理通報,而非自行先完成調查。案件應交性平會依法調查;調查期間並應依第23至25條保障身分資訊、受教權、工作權及提供必要支持。最終是否成立及如何處置,仍須依調查所得事實及相關法律判斷。
🎮 校園性別事件互動挑戰
先判斷,再看解析。重點不是背條號,而是知道「誰、什麼事件、找誰處理、多久處理」。
① 這是不是本法的校園性別事件?
兩名大學生參加校外社團活動時,其中一名學生持續對另一名學生做出不受歡迎、與性有關的言詞,影響其人格尊嚴與學習。最重要的第一步是?
② 四分類快判
同學長期以「娘娘腔」等語言貶抑另一名學生的性別特質,且情形不屬性騷擾。較接近哪一類?
③ 24小時通報挑戰
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可以先自行查清楚,確定是真的再通報嗎?
④ 誰來調查?
學校為了快速處理,另外成立一個「校長特別調查小組」,不交性平會處理,可以嗎?
⑤ 程序數字記憶戰
學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原則上應在多久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
⑥ 調查時間軸
性平會受理申請或檢舉後,原則上多久完成調查?
⑦ 專業倫理情境題
成年大學生與授課教師發展親密關係,就一定完全不涉及性平法嗎?
⑧ 懲罰性賠償金
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為教師,學生因此受有損害,第42條的懲罰性賠償金規定為何?
📚 完整法規|第1條至第48條
以下保留你提供的法規原文,並將48條逐條解析。展開每一條可同時看到「原條文+白話解釋+具體案例」;核心條文另加入「想一想」,並可直接進行案例判斷。
第1章|總則
第 1 條|適用範圍先分流
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本法的目的不只處理校園性騷擾,也包含促進實質性別平等、消除歧視與建立平等教育環境。遇到性騷擾事件時,第一步不是直接判斷有沒有性騷擾,而是先看雙方身分是否落入本法。
兩名同校學生在校外參加學校活動時發生疑似性騷擾事件,不能只因事件發生在校外就直接排除本法;應先依雙方身分及第3條所定事件類型判斷是否屬校園性別事件。
第 2 條|誰是主管機關
本法所定事項,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中央是教育部;地方是直轄市、縣市政府。特定軍警等學校則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某市立高中涉及性平案件,其學校主管機關與國立大學並不相同,處理時要先確認學校隸屬。
第 3 條|整部法最重要的定義條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之認知及接受。
第3條一次定義學校、教師、職員工、學生及四類校園性別事件。判斷時可依「身分 → 行為類型 → 具體要件」三個層次依序檢視。
兩名學生在校外參加學校活動,其中一人對另一人做出不受歡迎的性意味言詞,不能只因地點在校外就直接排除;仍應檢視雙方身分與行為要件。
第 4 條|中央性平會做什麼
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七、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中央性平教育委員會負責全國層級政策、資源整合、督導、研究、培訓、諮詢與案件處理等工作。
教育部規劃全國性別平等教育政策、推動人員培訓,即屬中央層級任務。
第 5 條|地方與特殊學校主管機關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之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所主管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及發展。
二、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三、前條第五款、第六款及其他關於所主管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地方性平會著重地方政策、督導學校、諮詢與調查處理;軍警等特殊學校另有其主管機關性平會。
縣市政府督導所屬高中落實性平教育,就是地方主管機關性平會的重要任務。
第 6 條|學校自己的性平會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學校性平會不是只有出事才開會;平時還要規劃教育活動、課程、防治規定、安全校園空間,並調查處理案件。
學校檢視校園死角、規劃性平課程及處理校園性別事件,都屬性平會工作。
第 7 條|中央性平會組成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注意人數、女性比例、專家學者與民間/學生/實務代表比例,以及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
考題若問『中央性平會是不是全部由政府官員組成』,答案是否定的。
第 8 條|地方性平會組成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自治法規。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學校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及軍警等主管機關性平會的人數與專業代表比例各有規定,不能與第7條或第9條混記。
可讓學生比較中央、地方、學校三級性平會的組成差異。
第 9 條|學校性平會組成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
學校性平會5至21人,校長為主任委員,女性委員至少二分之一;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某校性平會一年只開一次會,若跨兩學期,就要注意是否符合『每學期至少一次』。
第 10 條|經費不是可有可無
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應參考性平會方案編列經費,代表性平教育需要實際資源支持。
學校規劃性平教育活動卻完全沒有預算配置,可回到本條檢視制度落實。
第 11 條|主管機關有督導責任
主管機關不只是收報告,還要督導考核、提供必要協助;績效不良者應糾正並輔導改進。
學校長期未落實性平教育,主管機關不能只被動等待申訴。
第2章|學習環境及資源
第 12 條|安全且尊重差異的校園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性別平等環境包含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並建立安全校園空間。
學校改善偏僻廁所照明、檢視性別友善空間與校園死角,都可連結本條。
第 13 條|招生不得任意性別差別待遇
原則禁止因性別等因素差別待遇;例外必須符合法定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招生簡章任意寫『只收男性』,不能只以校方偏好作為理由。
第 14 條|從入學到校園生活都要平等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禁止在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與服務上因性別等因素差別待遇,並要求積極協助處於不利處境者。
因男學生選修幼兒照顧課程而給予較低評價,可能涉及性別刻板與差別待遇。
第 15 條|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
重點是維護受教權與提供必要協助,而不是用懲處或勸退方式處理懷孕。
學生懷孕後,學校應思考請假、課程、評量與支持需求,而非要求休學。
第 16 條|教育人員也要受性平教育
性平教育須納入教職員職前、新進、在職及教育行政主管儲訓;師培專業課程也應有相關課程。
新進教師訓練加入校園性別事件辨識與通報,即屬本條落實。
第 17 條|重要委員會的性別比例
考績、申評、教評等委員會原則上任一性別至少三分之一,另有法定例外。
教評會幾乎全由單一性別組成時,要檢查是否符合本條比例及例外。
第3章|課程、教材及教學
第 18 條|性平教育要進入課程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不同教育階段有不同要求;國中小每學期至少4小時,高中與五專前三年融入課程,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國小把性平教育完全留到發生事件才宣導,不符合本條『課程/活動』的制度設計。
第 19 條|教材本身也要接受性平檢視
教材編寫、審查與選用應符合性平原則,平衡呈現不同性別歷史貢獻與生活經驗。
教材談科學家時永遠只呈現男性,可作為檢視教材是否呈現多元觀點的討論案例。
第 20 條|教師如何教也很重要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即使教材沒有明顯問題,涉及教職員工之情形,依本法規定說明其制度與程序,不另以教師對學生作為性騷擾案例。
老師說『女生不適合機械、男生不適合幼教』,正是本條希望避免的刻板教學。
第4章|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
第 21 條|防治制度要事前建立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中央訂防治準則,學校依準則建立規定與專業倫理規範,並每年辦理防治教育與評估成效。
學校不能等案件發生後才臨時決定怎麼處理。
第 22 條|24小時通報是高頻重點
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知悉『疑似』事件就進入通報義務,不是等自己查證成立才通報;同時禁止滅證,案件須交性平會調查。
學生告訴導師疑似遭社團學長性騷擾,導師不應先私下找雙方對質一週後才決定是否通報。
第 23 條|程序也要保護當事人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調查應客觀、公正、專業,充分陳述與答辯但避免重複詢問;身分資料原則保密。
被害學生被不同處室重複要求詳述同一事件,可用本條討論『避免重複詢問』。
第 24 條|調查期間先保住受教權與工作權
必要處置不是預先認定誰有罪,而是避免案件進行期間權力關係繼續影響當事人。
學生間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後,可依實際需要評估課程、社團活動或接觸安排,避免被害學生因申請調查而影響受教權。
第 25 條|權益告知+支持服務
前項心理諮商與輔導、保護措施、法律協助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學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本法適用範圍者,學生所屬學校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除了調查,學校還應告知救濟途徑並依需求提供心理、法律、社福與保護等協助。
學生害怕與行為人同班並出現強烈壓力,學校不能只回答『案件還在調查,請等結果』。
第 26 條|調查屬實後有哪些處置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但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不在此限:
一、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項心理諮商與輔導,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第二項第一款之處置,當事人均為學生時,學校得善用修復式正義或其他輔導策略,促進修復關係。
可能涉及身分懲處、心理諮商輔導、8小時性平課程及其他教育措施;道歉必須符合被害人等同意要件。
不能為了『和解』強迫被害人接受行為人公開道歉;是否道歉不是校方單方面決定。
第 27 條|可以說明事件,但不能任意曝光
調查中得適度說明處理原則;完成後公布事件樣態與處理方式須符合法定條件,且不得揭露足以識別當事人的資訊。
公告雖不寫姓名,卻寫出系所、年級、社團職務,使全校都能猜出是誰,仍可能有識別問題。
第 28 條|案件不因轉學/轉任歸零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通報及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建立檔案並在必要時進行跨校通報與追蹤輔導,避免行為人換校後風險資訊中斷。
學生行為人轉學後,原校認為有追蹤必要,應依法處理通報,而非因『已離校』就結案不管。
第 29 條|重大案件與不適任機制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二、有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
非屬依第一項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性侵害行為或有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並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該議決期間,亦同。
符合規定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專業倫理事件,可能產生終身或1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的效果。
教師嚴重校園性別事件不只是校內記過問題,還可能影響未來在其他學校任職。
第 30 條|聘任前查詢+在職定期查詢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四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
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條各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並適用前四項規定;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
前項以外人員,涉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情形,於調查期間,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令其暫時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其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
學校用人前及在職期間有相關查詢義務,並與跨系統資料機制銜接。
某人離開原校後到另一校應聘,新學校不能完全只依履歷自述判斷。
第5章|申請調查及救濟
第 31 條|誰可以申請?向誰申請?
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可申請;任何人知悉可檢舉。一般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但校長案件向主管機關。
被害學生指控校長時,不是把申請交給校長自己主持的校內程序,而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
第 32 條|20日受理+不受理事由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20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非本法事項、匿名申請/檢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等,屬法定不受理事由。
『我不喜歡這件事』不是法定不受理理由;學校必須依條文判斷並書面說明。
第 33 條|3日交性平會+調查小組資格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前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但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要求不得通知被害人現就讀學校,且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無通知必要者,不在此限。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受理後原則3日內交性平會;若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應成立調查小組且成員全部外聘,並有女性與專業成員比例要求。
被申訴人是教師時,由其同系同事自行組成內部調查小組,不符合本條特別規範。
第 34 條|司法與行政調查可以並行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
調查發現同一行為人對不同被害人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得併案調查。
性平會調查不受司法程序影響,並應衡酌權力差距;發現跨校或多名被害人情形時,法律也設有普查與併案機制。
案件已進入刑事偵查,不代表學校一定要等法院判決後才能處理。
第 35 條|校長案件的調查期間措施
依前項規定停職之人員,其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結果未認定所涉行為屬實,或經認定所涉行為屬實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本法或其他法律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學校及主管機關於知悉校長、學校聘任或任用之教職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且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不續聘、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依法核予停職或免職期間,不得受理其退休(伍)或資遣案之申請。
校長涉案且情節重大、調查期間有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調整或停止其職務;另有復職、補發給與與退休資遣限制。
校長涉重大事件時,不能只靠校內權力結構處理,主管機關具有重要角色。
第 36 條|2個月+最多延長2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受理後2個月完成調查;必要時最多延長2次,每次不逾1個月。調查後提出報告,學校/主管機關接獲報告後另有2個月議處期間。
不要把『調查2個月』誤認為整個案件從申請到所有救濟都必須2個月結束。
第 37 條|處理結果不服:30日內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屬依第一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復者,應限期於四十日內完成調查。
主管機關經依第一項但書申復審議結果發現,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依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對學校之處理結果,逕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原則上收到處理結果次日起30日內申復,且以一次為限;特定行為人身分案件,被害人有直接向主管機關申復的設計。
學生收到學校處理結果後若不服,應注意30日期間,而不是無期限提出。
第 38 條|重新調查要換調查小組
經要求重新調查時,性平會應另組調查小組,避免原班人馬只是重做一次相同程序。
申復發現重大程序瑕疵而重新調查時,不能直接把原調查小組原封不動再派一次。
第 39 條|申復之後才進一步救濟
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前項救濟,應俟申復決定作成後,始得提起。
依身分分流:校長教師、公務職員、學生各有相應救濟制度;原則須等申復決定作成後再提起。
學生不服申復結果,可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第 40 條|主管機關不是旁觀者
學校主管機關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未依法召開會議、召開會議後應審議而未審議、調查有程序或實體瑕疵,或調查處理結果有適法疑義時,於學校申復程序完成前發現,應敘明理由,通知學校於申復程序中合併處理;未及於申復程序中合併處理,或屆申復期限未提出申復,應敘明理由,限期交回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交回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屆期未依法審議、審議結果仍有違法或不當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其決議視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決議。
有前項情事之學校,經主管機關審議認有違失者,主管機關應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主管機關對學校案件有諮詢、輔導、適法監督與糾正權;學校程序有瑕疵時可依法要求處理,嚴重時並影響評鑑、補助或行政考核。
若學校性平會應審而不審,主管機關可依本條介入適法監督。
第 41 條|事實認定以性平會調查報告為重要基礎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學校與主管機關對本法事件事實認定應依性平會調查報告;法院亦應審酌各級性平會調查報告。
校方不能無視性平會調查所得事實,僅憑主管個人印象另作完全不同的事實認定。
第 42 條|民事損害+懲罰性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者,得酌定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受有損害時負賠償責任;非財產損害亦可請求。法院依被害人請求與侵害情節,可酌定懲罰性賠償;校長倍數更高。
教師行為人:1至3倍;校長行為人:3至5倍。這不是固定計算表,仍由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
第6章|罰則
第 43 條|罰鍰條文要和義務條文一起看
一、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
學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後段、第二十七條但書、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人員違反者,亦同。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之處置,或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
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項規定,執行行為人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外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者,處校長或董事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把未依法通報、滅證、違反保密/權益保障、不配合調查等行為連結到行政罰。
教師無正當理由未在24小時內依規定通報,可能不是只有校內行政責任,也可能涉及本條罰鍰。
第 44 條|未通報或滅證可能影響職務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二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特別針對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性侵害通報造成再度事件,或涉及滅證等嚴重情形,設有解聘、免職等後果。
為保護同事而把學生提供的關鍵證據刪除,不只是『處理不當』,法律設有更嚴重的人事後果。
第7章|附則
第 45 條|部分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直接適用
本法明定《性騷擾防治法》第10、25、26條於校園性別事件適用,閱讀本法時不能完全與其他性騷擾法制切開。
涉及被害人身分資訊保護或特定刑事、行政責任時,要一併查閱被準用/適用的規定。
第 46 條|新舊法案件如何銜接
112年修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終結,或施行前發生但施行後才受理的事件,原則依修正後規定終結;已進行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舊事件在新法後才進入處理程序,不能只因事件發生較早就一律套用舊程序。
第 47 條|細節還要看施行細則
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因此實務操作不能只閱讀48條本文。
遇到程序細節時,除本法外也應查閱施行細則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48 條|不是所有修正條文同一天施行
本條規定不同條文的施行日期;閱讀修法歷史或處理跨時點案件時特別重要。
判斷某事件當時適用哪一版本時,除了看公布日期,也要看特定條文的施行日。